近日,平湖市法院光荣地当了一回“全省第一”:该院公开审理了平湖市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环境污染责任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万元。
就过往的执法经验而言,对于涉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企业的惩处大多集中在行政层面。只是,这种“处罚式环保”对于警戒违规企业,往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更重要的是,受处罚金额上限等因素的制约,行政部门所征缴的罚款数额很多时候并不足以抵偿恢复环境的支出,因而往往需要动用大量财政经费“补窟窿”。也就是说,企业为“一己私利”所遗留下的“环境欠债”最终需要公众为其“埋单”,这让人情何以堪!
从这个角度而言,公益诉讼模式的引入对于探索突破现有“环保困局”意义重大。事实上,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在国外早已行之经年,比如在美国,涉及环保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内容中都有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这些实体法与《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相配合,共同构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实际损害不但包括经济上,还包括环境给予人们的舒适感等非经济因素”的原则。
然而,受制于高额的诉讼成本,民众往往无力充当诉讼主体,这时候,检察机关的介入便显得及时且必要。诚如桐乡市检察院的陶伯进博士所言,检察机关充当原告不仅有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性和程序性优势,而且避免了民众直接面对污染企业时可能碰到的“不对等”情形——其中涉及经济实力、资源占有等多方面的“不对等”。
今年初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均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而浙江省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庭无疑契合了这一精神。欣慰之余,我们仍有必要继续思考,能否进一步拓展诉讼主体的范围?能否进一步降低公益诉讼的成本?能否将公益诉讼模式推广到环保以外的公共领域?从此意义上讲,目前我们迈出的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记者 王垚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