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察县侵害农牧民近18万亩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 |
2012-12-14 21:35 作者:www.guigu.org 来源:千龙网 HV: 编辑: 【搜索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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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公权力大规模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2012年2月初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下简称察布查尔县)的各级公权力机构,以所谓清查国有土地为名,将各村委会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经营的本村集体所有的荒地,强行认定为国有土地,以此为理由采用种种违法的行政手段,强行"废除"各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合法《土地承包合同》,被"废除"的《土地承包合同》已多达近300份,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约有18万亩。该县公权力的做法,大规模地侵害了该县农牧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政府发布一份违法的"红头文件"
2012年2月1日,察布查尔县政府发布了《伊犁河南岸干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灌区土地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办法(暂行)》文件,该文件针对的是所谓"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发包土地的行为",但该文件却规定了用行政权力"废除"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且"废除"不是法律规定的解除。因此,该文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察布查尔县政府于2012年2月1日发布的《伊犁河南岸干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灌区土地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办法(暂行)》文件,至今已经有7个月之久,但该政府至今仍未将该文件报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与审查,足见察布查尔县政府的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据了解,察布查尔县的部分农牧民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的规定,已在2012年9月上旬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了书面的《建议》,要求该办公室对《伊犁河南岸干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灌区土地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办法(暂行)》文件进行备案与审查,该办公室正在办理之中。
强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国有土地
尽管《伊犁河南岸干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灌区土地清理清查规范管理工作办法(暂行)》文件未进行备案和审查,但察布查尔县政府在本县县委书记王奕文的主导下,却对该文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执行,至今已有7个多月,以所谓清查国有土地为名,大量地强行将各村委会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经营的本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认定为国有土地,以此为理由强行"废除"各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合法《土地承包合同》。
察布查尔县各村委会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经营的本村集体所有的荒地,真是国有土地吗?不妨随意举两例来加以论证说明。1997年3月,该县孙扎齐牛录乡孙扎齐牛录村村委会将本村1300亩荒地发包给本村维吾尔族村民库尔班江?买买提承包用于农业经营,承包期30年。此片荒地处于该村土地的当中,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及其以前就属于该村所有。2002年5月,该县堆齐牛录乡舍里木克村汉族村民张新英通过流转方式,从本村村委会承包了250亩耕地用于农业农业生产,承包期30年。此块耕地处于该村土地的当中,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及其以前就属于该村所有。他们这些人承包的土地应属于村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国家所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02年2月11日下发的《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7号)指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权属性质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2]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注:"四固定"是土地〈包括山林〉、耕畜、农具和劳动力的固定。)依据以上《复函》的精神,他们承包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是确定无疑的。
察布查尔县的公权力还强行将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认定为国家所有并予以收缴,其中有该县堆齐牛录乡的乡办牧场土地。但是,该乡办牧场的土地属于该乡农民集体所有。1988年9月,堆齐牛录乡政府以堆齐牛录村牧业队为基础,建立了该乡乡办牧场,其土地全部来自该村牧业队,且没有增加和减少,其人员均是原该牧业队的村民。2009年春季,堆齐牛录乡牧场建制被撤销,以该牧场建立了堆齐牛录乡布尔哈茂行政村,其土地面积和村民人数均与乡牧场的土地面积和村民人数相同。我国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如1962年9月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规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乡或镇(前农村人民公社)农民集体所有、行政村(前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前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堆齐牛录乡牧场的土地属于该乡三级农民集体所有,即在不同时期分别属于堆齐牛录村牧业队农民集体所有、属于堆齐牛录乡农民集体所有和属于堆齐牛录乡布尔哈茂村农民集体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征用或征收后,则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被察布查尔县各级公权力强行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实际是农民所有的土地,从未被国家征用或征收过。
以违法手段废除农民土地承包合同
为"废除"各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察布查尔县政府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废除合同通知书》,内容是:"因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国有土地,我村无发包权且对该土地的开发使用违反了相关土地管理法规,为无效合同,现通知如下:废除我村与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县政府将统一格式的《废除合同通知书》下发至各乡(镇),再由各乡(镇)下发至各村委会,责令各村委会在《废除合同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废除"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是,绝大多数村委会拒绝在《废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于是,各乡(镇)党委、政府便将各村委会的公章收缴上来,由各乡(镇)的工作人员在《废除合同通知书》上填写村委会和村民的名字,然后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再由各乡(镇)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将《废除合同通知书》送给承包土地的村民,算是村委会"废除"了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此"废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村委会公章管理的规定。
虽然由察布查尔县各级公权力"废除"了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承包土地的村民们拒绝交地。为达到"废除"合同、收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目的,察布查尔县政府不惜动用公安警力,采用恐吓、诱骗的手段,强迫承包土地的农民在《废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而对少数"钉子户",则对他们采取停水、停电、阻拦春播等做法。
直到10多年前,地处祖国西部边陲的察布查尔县境内仍有大片大片的荒地亟待开发,但由于县里太贫穷,根本拿不出开发资金来。2000年前后,当时的县委、县政府在西部大开发号召下,大张旗鼓地号召县内外的人士到该县投资开发荒地,前来投资的主体力量是该县先富裕起来的农牧民,他们对从村委会承包来的荒地,大力进行资金投入,一年又一年地顶着烈日严寒进行开发,终于将大片的荒地改造成了肥沃的良田。察布查尔县政府强行收缴他们承包的土地后,却不给他们任何补偿,使得他们血本无归,有的人则倾家荡产。
相反,察布查尔县政府则将从农牧民手中收缴来的土地高价对外发包,以弥补县财政的亏空。由于收缴来的土地未能完全对外发包,已造成了几万亩良田的荒芜和几万株树木的枯死。
察布查尔县众多失去承包地的农牧民,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向上级政府反映真相,不惜铤而走险越级上访,均遭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强力压制,有几个人还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判刑。文/万曰林(《法制日报》原高级记者)2012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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