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表决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推送个性化广告,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本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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