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称,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支持乐视体育股东前海思拓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面临被要求与其他乐视体育原股东(指原乐视系股东)共同承担前海思拓股权回购款的裁定结果。该案被申请人共有3个,分别是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
据悉,除前海思拓之外,还有另外13方股东也提出类似仲裁申请,目前正处审理中。经公司内部测算,乐视体育两轮融资本金超过84亿元,若按每年12%的单利计算,最大回购责任涉及金额超过110亿元。若14起仲裁都获支持,对乐视网将是雪上加霜。
此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原股东承诺是否有效。按照乐视网此前发布的公告,成立于2014年3月的乐视体育,在2016年4月发起B轮融资时,原股东向新股东做出回购承诺:如果乐视体育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上市工作,原股东将按照协议约定价格,以现金形式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并支付全部对价。也就是说,只要原股东的承诺不存在虚假、被胁迫等情况的存在,且与乐视网的关系不存在任何问题,原股东的承诺就是有效的。新股东能够真金白银地掏钱给乐视体育,自然不存在胁迫的问题。
其次,乐视网该不该承担回购责任,这也是该案最关键的一点。虽然前海思拓申请仲裁的对象是原股东,是3个被申请人,但提供担保的是乐视网,因此乐视网成了责任共同承担者。乐视网认为,原管理层是在未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审批、审议、签署程序、上市公司也未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背景下,超越了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合同,其签订的承诺不应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公司已取得的相关股东协议和融资协议均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公司公章。
由此可见,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担保的合规性”上。一是担保有没有按照上市公司规定履行担保的相关审批程序。二是如果没有履行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乐视网提供的信息,似乎这次担保并没有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融创会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乐视网的担保成立,不管担保过程是否存在违规,乐视网对担保的后果都需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融创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乐视网公开的信息显示,目前乐视网的前两大股东分别是贾跃亭和融创旗下的嘉睿汇鑫,分别持有乐视网23.07%和8.56%的股权。目前,指望贾跃亭承担回购的实际责任,可能性微乎其微。作为第二大股东的嘉睿汇鑫会否成为替罪羊值得关注。
不管怎么说,仲裁结果已经出来,围绕乐视网的新一轮债务追索已正式开始。当然,乐视网也不会坐以待毙,只要手里掌握足够证据能证明自己“清白”,也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乐视网就算对仲裁结果再不满意,这110亿元回购责任只能由乐视网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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