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下称《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13日凌晨起,友友租车连续接到十数家媒体和业界研究人员的事态询问,为避免大家对友友租车从事的P2P汽车共享有所误解,集合行业、律所和有关部门意见,现在为大家解读一二。
《通知》中说明“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可见,《通知》主要重点是规范现在汽车租赁市场中经营者的非法营运活动,关键词是非法营运。
首先,友友租车所从事的P2P汽车共享,是私家车纯车辆的分享活动,不属于汽车营运。P2P汽车共享的法律性质,在2014年7月法制周末中,交通干部管理学院相关教授有过解读:私人间的P2P车辆共享,不涉及营运,在物权法调整范围内,界定上属于汽车使用权的转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而根据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和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营运规定为使用涉及营运的车辆(包含运营性质车辆或者7座以上车辆),而私人汽车租赁业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出租、使用车辆达成的合意,受《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章节的调整。
其次,友友租车倡导友邻互助,友爱共享,会员间私家车共享是为了解决小区居民的出行难题。在前期同相关部门领导沟通时,友友租车的小区共享理念曾得到赞同和支持:车辆共享在解决特别是远郊社区最后一公里交通接驳问题上,给了小区居民新的选择,是社区发展的有利方向。
其次,文中指出“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友友私家车共享平台,是为会员间自驾用车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和过程支持服务。友友租车的服务不属于汽车租赁经营:因为友友租车不拥有汽车的控制权,更谈不上出租汽车;早在友友租车第一封对会员的公开信件上,友友租车就严格的定位自己为“汽车共享”服务商。我们希望以我们的信息系统、服务支持和安全保障,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而对“汽车共享”,我们认为相关管理领导是持有乐观态度的。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中说明:汽车共享“可以有效解决停车位不足、交通阻塞及二氧化碳和汽车尾气的排放等问题,是值得提倡的绿色交通模式。通过实施汽车共享,汽车租赁与其他出行方式可以有效结合,从而形成满足”高质量“出行需求的城市交通体系,提高市民出行效率。我们认为,汽车共享的实现方式可以是租赁经营,亦可以是P2P私家车共享。
其实,早在《通知》出台之前,友友租车就和相关部门领导就P2P私家车共享平台相关问题进行过讨论:汽车共享在欧美地区实施多年,现在全球有数十家P2P车辆共享公司,在保护城市环境、解决出行难题和节约公共资源方面有诸多益处。汽车共享的实现方式多样,如私人共享性质的P2P,组织经营性质的B2C和公益性质的NFP(noneforprofit)都是切实可行的实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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