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冀盛铁矿涉嫌事故瞒报 县领导称无现场查不了 |
2013-07-01 15:41 作者:www.guigu.org 来源:价值中国 关注: 编辑: 【搜索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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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民主镇袏溪村的夏涛,在山西代县新高乡冀盛铁矿打工,年仅24岁的夏涛,于2012年8月初,不幸在一次生产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不报,由该矿包工头郑自明出面,于死者家属偷偷私了。媒体记者曾经多次向代县安监局反映,然该局以不知情,查不出来为由推诿拖延,从事故发生到今,8、9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一个调查结果,实在是令人生疑。
2012年5月24日,记者就矿难是否瞒报向代县主管副县长狄县长电话反映了情况,在电话中狄县长对记者表示有家属采访等附近矿工的采访资料,却得到狄县长这样的答复:“家属和矿工的话不足为据,没有现场的证明材料,无法落实,调查有难度,很多矿难都是这样不了了之进行不下去的”。狄县长的解释让记者深感疑惑,矿难发生后,部分企业为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不少企业铤而走险瞒报矿难,在举报查实的又有多少是有现场事故资料的呢?难度就因为难调查而不查,因为没现场所以不接受情况反映?这样的领导又怎能为事故瞒报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安监局的公务人员,对安全法应该是熟之又熟,然而代县安监局的某些做法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也是在去年,2012年10月3日零时左右,在代县新高乡鑫盛铁矿做倒渣工作的郝惠峰,工作时不慎摔下山坡,送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两点死亡!死者郝惠峰是峪口乡岗上村人,按说此事最容易查清。而代县安监局却在众目睽睽之下给出了一个离奇答案,说什么是因为矿山停产郝惠峰去矿上放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
请问,鑫盛铁矿既然是在停产的状态下,那么,郝惠峰半夜去山上干什么,更何况当日还是郝惠峰自己孩子的百岁日?是谎言还是包庇,其背后到底在掩饰什么?
无独有偶,在2011年,代县也连续发生两起铁矿矿难死亡瞒报
事件,2011年4月19日下午,山西省代县白峪里铁矿,因风钻故障导致钻头飞起,打在作业工雨成民头部,造成其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雨成民,男,39岁,陕西省镇安县柴坪镇雨林沟村人)。事故发生后,矿方于次日通知了镇安县柴坪镇雨林沟村委会,该村支部书记和雨成民女儿前期到达代县与矿方就赔偿金以及事后安葬等事宜进行磋商。雨成民妻子阳伟琴(37岁)闻讯后,在其姐夫的陪同下,也相继前往山西代县处理后事。矿方对其补偿70万元人民币。事后该铁矿对此次事故进行了瞒报。
2011年5月12日17点。山西省代县茂盛公司新社六号坑发生冒顶事故。掉下石头,砸在正在作业矿工王开元头部,造成王开元死亡。王开元是陕西省镇安县柴坪镇枫园村人。死亡时44岁,留下两个女儿。大的19岁,小的16岁。事故发生后,其妻子储招生在枫园村支书王益民的陪同下,到山西代县处理后事。矿方对其补偿47万元人民币。事后该铁矿也对该事故进行了瞒报。
一位陕西籍老矿工说:“代县的矿工大多都来自陕西渭南地区、安康地区,一年死多少,陕西人心里最清楚,他们也只能瞒了你们这些媒体记者,当官的心里是一清二楚。”
类似代县上述这些起瞒报、谎报事件,除了铁矿老板逃脱了法律追究外,代县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也无疑逃脱了责任!尤其逃脱了法纪追究!
但是,上苍有眼,民众有口,真相不会永久被掩盖!
希望代县人民政府为民做主,给人民一个说法。
让山西省政府对生产事故迟报瞒报“零容忍”真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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