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应该亟需引起智能终端厂商们的重视。
为应对与三星的第二次专利大战,苹果公司在近期递交法院的声明中,将三星最新的智能手机Galaxy S4也加入到22款申请禁售的产品行列中,苹果公司认定这些产品侵犯了iOS用户界面设计专利。此前,苹果公司也曾因三星的TouchWiz系统设计侵犯其D627790号“屏幕显示的图形化用户界面”等专利而将三星诉至法院。
在移动互联网及智能终端飞速发展的今天,图形用户界面已经从传统的计算机设备扩展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设备中。智能终端厂商不仅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且对产品的系统界面也在不断优化和美化,并相继打造自有特色的图形用户界面系统,比如小米的MIUI系统、魅族的Flyme系统、老罗的锤子系统、华为的EmotionUI等。众多基于谷歌Android等源系统的设计开发说明,图形用户界面越来越成为竞争的核心要素,加上苹果公司诉三星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的警示,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应该亟需引起智能终端厂商们的重视。
一、智能终端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
智能终端是指具备开放操作系统的移动终端,支持用户安装和卸载各种应用程序,并提供开放的应用程序开发接口以供第三方开发应用程序,通常与移动应用商店及应用服务器紧密结合来灵活地获得应用程序和数字内容,常见的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主要分为移动通信智能终端、多媒体智能终端、家居智能终端、其他智能终端等。本文所称的智能终端主要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用户接口,即指供使用者在使用计算机设备、软件时与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的各种媒介。相对于早期计算机使用的命令行界面,图形界面更为简便易用。GUI的广泛应用是当今计算机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它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从此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用用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来方便地进行操作。本文所称的图形用户界面主要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的GUI。
二、智能终端GUI在境外的保护现状。
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先后建立了产品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Computer-Generated Icons(计算机形成图像)的审查标准,确定ICON(图标)、GUI以及计算机字型都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标的,设计者或发明人可将使用者接口(UI)、GUI、或是计算机字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是将GUI中的任何一个ICON(图标)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后,欧盟、日本、韩国等也相继引入GUI及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也将GUI及ICON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之中,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分别于2004年、2005年和2010年开始将电子屏幕上显示的GUI和ICON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甚至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俄罗斯等新兴发展中国家也对某些特定形式的电子屏幕GUI以本国自有的方式提供了保护,例如要求设计须与其设备载体在一起才能获得保护等。
尽管在保护的范围上有所差别,但智能终端GUI至少在境外很多国家或地区具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智能终端GUI保护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我国目前的《专利法》没有涉及智能终端GUI的外观设计保护问题,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对智能终端电子产品的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外观设计保护在中国一直以来被解释为仅涉及物理产品,排除了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的设计,或者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的设计,比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电子显示屏幕等。这与当今世界许多先进国家的立法趋势截然不同。
虽然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可以利用该漏洞申请GUI外观专利,实践中也有部分获得授权的案例。但是,一旦GUI专利权人要求行使其专利权时,必将引起专利局对其专利进行进一步审查,导致即使获得授权在实际中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在我国,GUI要想通过《专利法》进行实质保护,依然是个看似未知的梦想,这是目前智能终端GUI保护在我国面临的最大困境。
因为缺乏专利保护,我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无奈。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侵权一案中,因原告无法获得用户界面的外观专利权,只能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结果法院以原告的《久其软件》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原告《久其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与被告《天臣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均不相同为由,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律的缺失还会导致司法实践的冲突。在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张亚波侵犯计算机用户界面著作权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者的用户界面在设计风格、内容布局、表格形式等方面大部分内容相同,应认定被告的操作界面部分抄袭剽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但本案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用户界面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根据用户界面具体组成予以客观分析。用户界面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执行用户界面有关命令后显示的对话框、窗口等要素均是程序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也不应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高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用户界面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不构成侵权。
为跟上世界发展趋势,提升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同时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希望国家能从立法层面对《专利法》进行修订,并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将外观设计保护延伸至电子屏幕设计,这样才能使我国众多的智能终端厂商的GUI设计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我国智能终端GUI保护的现实法律选择。
既然,我国法律对GUI的保护没有直接规定,那么智能终端厂商是否就没有办法保护其GUI设计了呢?
显然也不是。在现实当中,企业可积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但具体选择哪种法律保护路径,还是需要结合自身设计特点来考虑。
1、选择《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保护GUI的条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找不到关于GUI保护的任何规定。但从理论上来说,GUI还是可以作为图形作品、汇编作品或美术作品受到保护。比如,GUI中的ICON(图标),其设计往往具有自身特色,能够以此区分不同厂商。GUI设计者可以将具有独创性的界面要素如ICON等按照图形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对GUI的整体设计按照美术作品或者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如果按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则要求具备较高程度的艺术创造性;如果按照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则必须对界面要素的选择、编排、设计等体现独创性。但智能终端GUI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需要通过个案加以判断,只能在个案当中由法官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来自由裁量。例如,在百度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原告的搜索页面属于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理由为搜索页面系原告百度编排和设计,百度为此付出了创作性劳动,因而享有著作权。
另外,智能终端设备GUI的正常运行通常还需要后台的系统软件来支撑,企业可对相关软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
2、选择《商标法》保护。
智能终端的G U I是界面各种要素的组合,包括视窗、桌面、图标、菜单等,尤其是ICON(图标),通常能够区分不同的设计者,具有显著性的,可以在相关类别上注册成为商标,对于既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又符合商标法保护要求的界面要素,设计者可以通过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
另外,设计者在将具有显著性的界面要素注册为商标后,还可以在具体的使用中加强宣示,以助于其后进行商标维权,比如在产品的GUI上设置其商标或商业标识等。
3、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设计者可以依据该法条对其GUI设计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电子产品行业,当事人也通常都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但是要证明GUI设计构成“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难度较大,原告对此要负很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可能会遇到障碍。
五、国内法律保护之外的其他策略安排。
除了上述法律保护路径之外,笔者认为,智能终端厂商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策略安排,以弥补国内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的缺陷。
1、积极进行境外专利申请。既然GUI目前在中国还不能通过专利保护,智能终端厂商可以先在其它能够受专利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防止自己的GUI设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抄袭或侵权,同时还可以起到固定专利申请优先权的作用。比如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申请专利,这些地区都是电子信息产业非常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进行专利申请,对国内企业开展国际化业务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据了解,目前国内企业中的华为、百度、腾讯等,都在境外积极地进行GUI专利申请。
2、在境外进行专利申请时,需注意根据各国或地区相应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撰写GUI专利申请文件,并依据实际情况权衡专利申请的数量和主要关注点等多方要素,以战略性和前瞻性地眼光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更为周密的保护。
3、密切关注国内的立法动态、司法保护实践,以及业界厂商的发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比如实时关注《专利法》、《著作权法》、《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关注业界领先厂商比如华为、百度、腾讯等企业的保护方式,及时调整涉及GUI的保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