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软件和硬件相结合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
2012-12-25 15:26 作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HV: 编辑: 【搜索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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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网12月25日综合 新华社电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非法泄露公民信息大量发生
李飞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李飞说,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规范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
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出现大量垃圾电子信息问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维护其合法权益。李飞说,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据此,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解决查处网络违法犯罪取证难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最高法:
不得通过微博直播庭审
本报讯(记者邱伟)最高法院昨天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对法庭纪律作出规范,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者不得通过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有关负责人称,这是考虑到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试图引发舆论关注,制造“舆论压力”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参与人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极个别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多次提醒、训诫仍不服从法庭指挥,以致被依法强行带离法庭。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给法庭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J179
保护网络信息/案例
“女儿”发QQ求助事主被骗万余元
今年3月20日,事主赵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收到其“女儿”的QQ消息,称其同学有事需要用钱,事主遂在朝阳区多家银行汇款,共计13500元人民币。汇款后,事主与其女儿核实无此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北京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于4月赶赴广西南宁市将犯罪嫌疑人覃某、廖某抓获。覃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廖某因未满18岁被教育释放。
保护网络信息/借鉴
新加坡
如何严管
网络
新加坡是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认为,网络媒体是非常重要的战略阵地,对于国家安全、社会以及人心的影响巨大,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新加坡从互联网运作伊始,就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管互联网行业。
新加坡最初是把互联网作为一种广播服务加以管理的。其管理部门新加坡广播管理局成立于1994年10月1日,1996年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实行管制。2003年1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和新加坡电影委员会3家机构合并,共同成立了新加坡媒体发展局。从此,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替代新加坡广播管理局,成为互联网的主管机构。根据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媒体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适时主动删除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内容。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者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
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等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有关部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对于个人而言,如果在互联网上肆意诋毁或者发布违反法律的内容,新加坡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动,或提出警告,或关闭网站和个人网页,或提出诉讼。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有责任同时也必须积极介入互联网的管理。新加坡政府在促进互联网教育方面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宣传活动。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鼓励家长指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
陶杰(原载《经济日报》)J176
保护网络信息/专家
谁来维护
网民合法
权益
钓鱼网站、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网络贩枪、“浮云木马”盗窃银行账号……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犯罪,严重损害了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建武分析:“从媒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介,也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渠道,为人们的生活工作提供了许多便利。随着大量的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就变得非常严重。”
宋建武表示,只有将增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立法明确规则,政府部门执法得当等要素统一起来,才能够有效改善我国目前网络传播状况。
“进入新世纪后,互联网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共机构和市场类机构越来越多地获取了人们的个人信息。”清华大学陈昌凤教授分析道,“这也带来深层问题。商家努力从海量信息中提取个人信息并分析、获取商业利益,但是法律的界限在哪里?”
“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其中包括互联网时代的网上信息。”陈昌凤说,“自2000年至今,我国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诸多规定,但已明显滞后。这些法律的应用性不强,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又由各管理部门分散执法,力度远远不够。”
北京市自2007年开始实行《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并且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监督。“北京市已经从网络的"硬件"和"软件"管理方面都做了一些工作,采取一些相关措施来规范网络运行秩序。由于是地方政府立法的缺陷,有些措施很难落实。”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孔繁荣说,“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们的网络监督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很有必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通过立法,首先保护网民的权益,其次还有利于依法行政。同时,通过加强网络立法,还可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许跃芝李万祥(原载《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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