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洪洋 (媒体评论员)
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音乐人强烈质疑。高晓松称之为赤裸裸地鼓励盗版行为,损害创作者权益。
“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起音乐人强烈反弹,应在意料之中。要知道,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专属权利保障都是以“作者许可”作前提,未经作者许可就可复制必然给音乐人带来权利虚空的极度焦虑。曾与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发生著作权纠纷的汪峰就紧随高晓松之后,表示新法规“匪夷所思,悲哀难以形容……”
事实上,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未完全被剥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规定是有前提的:一是必须“备案”,二是使用时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出处,三是必须“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即便如此,失去“作者许可”这道屏障之后权利将变得更加缥缈,音乐人的忧虑可以理解。
版权法意欲改变游戏规则,让渡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给社会,旨在繁荣社会文化,其善意动机不难理解。自古以来,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就像是一把双利刃。没有版权保护,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公地”被过度开发利用引起资源枯竭;版权过度保护,又可能催生“反公地悲剧”——公地上存在过多过强的权利会阻碍资源的充分利用,各种权利相互牵制,最终导致土地长期荒废。
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使之可持续发展,社会获得源源不断的精神产品;而版权限制则可以确保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因此,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点。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行为属合理使用。
问题是,“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这种规定将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效果——是增进还是减损了公共利益?若是前者,改变可以接受。但就目前的现实,出现正和、零和博弈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负和的危险性更高。备案、署名也罢,向著作权集体付费也罢,相比而言无疑是降低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门槛,放大了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风险。假如法律过多地保护了“旭日阳刚”,让“山寨者”获利,“汪峰”们何来原创的积极性,“旭日阳刚”们又何来翻唱的资源?
因此,版权法修改必须有长远眼光,兼顾各方利益,不要过度牺牲著作权人利益,伤害原创的积极性。万一出现原创凋敝局面,繁荣社会文化也就成为无源之水。 |